知道趙明福案件那個DNA一號的主人原來是前一具尸體的時候你有甚麼感覺?
你說:唓?還以為會有甚麼驚喜。
你說:嗨呀,我們的政府,犯這種錯誤像吃飯一樣啦。
可是我要說的是,這是一個很嚴重的錯誤。試想想,如果不巧DNA的主人是案件中的嫌疑犯之一,后果會是怎樣。
科學鑒證不是靠單一的物證,而是集合了人證,物證,跟動機。缺一樣,法律就不能將被告入罪。
馬來西亞的法律源自英國,采取的原則是,寧可放過一百個罪犯,也不能錯殺一個無辜的人。是好是壞,各人心中自然有一把尺。
看看眼下,我們的政治人物,在朝在野都好,天天在報上大肆評論案件的疑點,將自己當成了福爾摩斯。雖說這也難怪,因為我們的警察法官都不中庸,成了當權派的棋子,在野沒有甚麼人相信他們的判決。
說一個故事。
有一天你走在路上,買了一份報紙,在麥記看了留在桌上,后來的一位顧客隨手帶走,在公車上看,下車時隨手放在椅子上。公車回到總站,清潔工將它帶回公司,剛好清潔工的上司要炒他的魷魚,清潔工一怒之下殺了上司。清醒之后,清潔工慌張的將報紙蓋在尸體上,然后就逃走了。這個上司恰巧是你的鄰居,而且由于你常跟他老婆聊天,他跟你吵了好多次。這件事全公司都知道。後來你的DNA在尸體身上被發現了。傳清潔工來當證人,清潔工一口咬定看到你殺了他上司。
現在,人證、物證、動機都有了。
你說,法官會怎麼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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